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2條 法規:證券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2條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其以自有資金與信託資金在同一日內作同一有價證券之相反自行買賣者,應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並報經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