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4條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本會規定者,除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 第32條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其以自有資…
- 第32-1條證券商得因發行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及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品、股權衍生性商品避險之需要,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不…
- 第33條證券商與客戶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時,應作契約內容之說明及有關證券買賣程序之講解。
- 第34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應建立下列之資料:一、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二、職業及年齡。三、資產之狀況。四、投資經驗。…
- 第35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
- 第35-2條證券交易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投資人之各類信用資料,並得請求證券商及經本會核准之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前項資料…
- 第36條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應先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具備合理之資訊,並不得保證所推介有價證券之價值。證券經紀商推介客…
- 第36-1條證券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期貨顧問業務部門(以下簡稱顧問業務部門)所提供之研究報告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
- 第36-2條證券商承銷部門承銷有價證券,自其與公開發行公司簽訂輔導契約至終止輔導,或其與上市上櫃公司簽訂承銷契約至繳款截止日之期間,…
- 第37條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以勸誘客戶買賣。二、約定或…
- 第37-1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為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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