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應建立下列之資料:一、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二、職業及年齡。三、資產之狀況。四、投資經驗。五、開戶原因。六、其他必要之事項。證券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