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上市及上櫃等相關業務,所出具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及相關資料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內…
- 第26條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該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主辦承銷商:一、任何一方與其母公司、母公司之全部子公司…
- 第27條證券商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前段先行認購之有價證券,應於承銷契約所訂定承銷期間內再行銷售。證券商辦理前項再行銷售之公告,…
- 第28條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
- 第29條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除當場交付有價證券外,應委託銀行設立專戶代收款項。前項代收之款項,須向認購人交付價款繳納憑證或所銷售…
- 第29-1條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將銷售情形及自己取得之數量等資料,依第二十八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處理辦法規定之格式與內容,建檔備查…
- 第30-1條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進行避險操作或於計算商品收益、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不得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或投資人之權益。
- 第31條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買賣之分析、決策、執行、變更及檢討等作業…
- 第31-1條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外國有價證券範圍、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及外國交易市場,由本會…
- 第31-2條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前項處理程序應包…
- 第31-3條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從事信用交易。證券商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前項買賣或交易,其條件…
- 第31-4條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本會規定者,除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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