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證券商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向本會申請發給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申請總公司經營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二、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者,每增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期貨交易輔助人向本會申請換發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