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