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
- 第20條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
- 第20-1條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證券商不符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
- 第21條證券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但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免增…
- 第22條證券商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場地及設備標準準用第六條之規定。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業務,應於向本會申請…
-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
- 本條文有附件第23-1條證券商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設立簡易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二、公司章程或相當…
-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備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
- 本條文有附件第24-1條證券商申請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簡易分支機構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備具下…
- 第24-3條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得辦理之營業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一、財富管理業務。二、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及開戶前置作業。三、其他經本…
- 第25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其僅申請在其分支機構自行買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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