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9條 法規:證券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 第一節 國內分支機構 第19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