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並檢具書件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後轉送本會核准,並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