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1-1條 法規:證券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業務種類之增加 第41-1條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於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營業項目者準用之。但未涉及換發許可證照者,免準用第四十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