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40-1條 法規:證券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業務種類之增加 第40-1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如僅申請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於依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時,得免檢具第二款之書件;於依第四十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得免檢具第三款之書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