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貸雙方應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下列事項應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載明之:一、借貸期間。二、借券費用。三、借券用途。四、證券之保管、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五、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六、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七、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八、權益補償。九、違約之處理。十、客戶資料之處理。十一、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