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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證券金融事業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
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擔保品,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同意書。
證券金融事業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現金擔保品,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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