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以下列為限:
一、自有有價證券。
二、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三、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取得之融資買進擔保證券。
四、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
五、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第39條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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