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擬訂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融資帳戶之開立。二、開戶條件。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四、擔保品融資比率之計算。五、擔保維持率之計算。六、擔保品補繳之種類、比率及期限。七、擔保品處分。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