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業務 › 第二節 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第27條 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予以融通。前項融通證券之費用,應由證券商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