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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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