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應以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需之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
稱轉融通者,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之謂。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第二章 業務 › 第二節 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第21條
第二章 業務 › 第二節 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第2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