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4條 未參加第十二條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