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