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向下列對象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經本會核准…
- 第52條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一、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二、轉讓予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
- 第5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私募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應填具申報書及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第5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私募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運用基金,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
- 第55條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第五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九條、第二十…
- 第5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基金應依第七十二條規定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並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向受益人報告基金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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