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三、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五、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