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2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基金之種類 › 第五節 指數型基金 第32條 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三、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五、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