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9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基金之種類 › 第三節 債券型基金 第29條 債券型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但基金成立未滿三個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前一個月或主要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