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2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應檢具召開事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