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除經本會核准者外,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應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以掛號郵寄方式將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召開事由或提議事項之開會通知送達於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有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