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或合併。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變更資本額。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