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