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開放式基金成立後應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前項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一併揭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