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於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者,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不適用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