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基金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基金簡介。二、基金性質。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四、基金投資。五、投資風險揭露。六、收益分配。七、申購受益憑證。八、買回受益憑證。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十、基金之資訊揭露。十一、基金運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