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分支機構之設置 第4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六、分支機構經理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七、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