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四章 分支機構之設置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六、分支機構經理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六、分支機構經理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設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三、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
四、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者,廢止其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設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三、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
四、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者,廢止其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