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8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第5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決定,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分散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