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