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3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七節 受益人會議 第43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