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證券交易法母法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相關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相關 第10條 本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所定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二、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