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8條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一、有價證券之上市。二、有價證…
- 第139條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
- 第140條證券交易所應訂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上市契約準則,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142條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始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
- 第143條有價證券上市費用,應於上市契約中訂定;其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144條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145條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得依上市契約申請終止上市。證券交易所應擬訂申請終止上市之處理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第146條(刪除)
- 第147條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上市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148條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時,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命令該證券交易所停止該…
- 第149條政府發行之債券,其上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行之,不適用本法有關上市之規定。
- 第150條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二、基於…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