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條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十日內,將有關文件送達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