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2條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
- 第113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
- 第114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準用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當然解任。
- 第115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不得為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第116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或其他職員,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證…
- 第117條主管機關發現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事、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時,得…
- 第119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除左列各款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以任何方法運用交割結算基金:一、政府債券之買進。二、銀行存款或郵政…
- 第120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及職員,對於所知有關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
- 第121條本節關於董事、監事之規定,對於會員董事、監事之代表人準用之。
- 第122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三、會員不滿七人時。四、破產。五、…
- 第123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及解除職務,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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