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檢舉之案件經處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上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檢舉之案件經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二百四十萬元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三、檢舉之案件經處未達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以所處罰鍰之百分之五計算。
檢舉之委託書違規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前項獎金核發標準三倍內,提高獎金核發標準。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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