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檢舉人檢舉違法案件,應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及身分證明文件。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三、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主管機關作成紀錄,並通知檢舉人補具前項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