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取得股東會委託書。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在此限。二、利用他人名義取得股東會委託書。三、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四、徵求人、受託代理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五、其他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所定方式徵求或取得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