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0條 民眾檢舉違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錄案查考: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檢舉紀錄。二、同一事由,業經主管機關受理或經他人檢舉在先。三、檢舉事項非屬第二條所定之案件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