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證期會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除無須再申請設立許可外,仍適用本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