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投資額度得依證期會之規定辦理。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期貨市場狀況限制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