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二節 參股投資 第40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後,轉讓投資持股時,應會同受讓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