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其個別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上市或上櫃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全部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上市或上櫃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個別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未上市或未上櫃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全部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未上市或未上櫃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