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二節 參股投資 第38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商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