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二節 參股投資 第21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第十九條規定,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